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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

/territorial waters/
条目作者周忠海罗国强
条目作者周忠海

周忠海

罗国强

罗国强

最后更新 2023-04-07
浏览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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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内水的海域,是一条与海岸平行的延伸到离海岸一定距离的海水带。

英文名称
territorial waters
所属学科
法学

领海属于沿岸国的领水,受沿岸国主权的支配,而且沿海国主权扩展于领海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底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之间的距离。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

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领海基线包括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三种。正常基线即沿岸低潮线,是沿海国海岸在海水处于低潮时,海水与海岸自然形成的一条分界线。在国际实践中,正常基线多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直线基线是沿海国在海岸的陆地上、岛屿上或礁石上选定的特殊点作为基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即为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即将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混合交替使用。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利益和具体情况,交替使用上述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在确定一国的领海基线和领海外部界限之后,这两条线之间的领域,就是该国的领海。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领海,是海洋法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主权再次予以确认,由此,国家对其领海享有主权,不仅是国际习惯法规范,而且是国际条约法规范。

领海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海所享有的最高统治权,是国家主权在其领海的体现。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国家在其领海上行使主权与其在领陆上行使主权,原则上应该没有本质区别。然而,基于海域与陆地的不同性质以及领海制度是随着时代进步逐步发展而来的历史事实,领海主权在具体内容上与领陆主权不尽相同,而且前者往往会受到国际法条约的一些限制。因此,尽管领海原则上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但其并不能够完全与领陆主权相等同。

领海主权的内容一般包括:①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②对领海上空进行管制的专属权利。③管制沿海航运及贸易权的权利。④制定并颁布有关领海事务的规章的权利。⑤在领海内采取国防安全措施的权利。⑥在领海内实行司法管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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