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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条目作者周忠海罗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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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海

罗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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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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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连的海域。又称邻接区或海上特别区。

英文名称
contiguous zone
又称
邻接区、海上特别区
所属学科
法学

从18世纪开始,沿海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开始将其行使某些主权权利的范围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从而形成了毗连区制度。

关于毗连区的宽度问题,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得超过24海里。即除去领海的12海里宽度,毗连区一般情况下为12海里。毗连区毕竟不是领海,故而在法律地位上,毗连区仅因为特定的理由而受到国家主权的支配。沿海国只能在毗连区行使特定的管制权,而不能行使完全的主权,且上述管制权不及于毗连区的上空。一般来说,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的管制权包括:防止在其领陆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根据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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