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世纪开始,沿海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开始将其行使某些主权权利的范围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从而形成了毗连区制度。
关于毗连区的宽度问题,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得超过24海里。即除去领海的12海里宽度,毗连区一般情况下为12海里。毗连区毕竟不是领海,故而在法律地位上,毗连区仅因为特定的理由而受到国家主权的支配。沿海国只能在毗连区行使特定的管制权,而不能行使完全的主权,且上述管制权不及于毗连区的上空。一般来说,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的管制权包括:防止在其领陆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根据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