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中,分为地下开采的备采矿量和露天开采的备采矿量。
地下开采的备采矿量指分布在已经做好采矿准备并完成切割工程(包括采场切割天井或上山、切割平巷、拉底巷道、切割堑沟,放矿漏斗的漏斗颈,深孔凿岩硐室,空场法的分段穿脉巷道,分层和有底柱分段崩落的分层、分段穿脉巷道及无底柱分段崩落法的分段沿脉巷道,分层崩落法的贮矿巷道、贮矿小井等井下掘进工程)的采区内,可以立即进行回采的矿量。
露天开采的备采矿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是在已经架设运输线路和清理了残矿、废石并能进行正常采矿的阶段,其上部和侧面被揭露出来的矿体部分所拥有的矿量。
顶柱、底柱和房柱、矿柱内的矿量,应完成矿柱回采方法所规定的全部切割工程和各种管线与放矿设施均安装完毕,并在开采顺序上达到立即可进行回采时,才列为备采矿量。在开采工程中,如有个别矿体或采场发生地质、水文地质和安全情况而暂时停止开采,需要进行补充勘探或采取措施时,在勘探工程和措施方案未完成之前均不能称为备采矿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