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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protect areas land ownership/
条目作者苏杨

苏杨

最后更新 2024-12-13
浏览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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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属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法律权利。

英文名称
protect areas land ownership
所属学科
人居环境科学-风景园林学

在中文中,“权属”(ownership)是法律范畴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指权利主体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受法律保护的排他性物权。

土地作为特殊的自然资源,其权属所指并非土地本身,而是对其附属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法律权利。结合自然保护地的功能,自然保护地的土地权属指对保护地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

分项来说,所有权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等类型,但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制指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中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除外)。使用权是脱离于所有权而存在的法律权利,是权利客体使用价值的实现方式。单位和个人可依法获得任何所有权类型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时也需依据相关规定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收益权也可以与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是权利客体价值的实现方式。

自然保护地大多位于农村和城郊,中国的自然保护地中集体土地的比例较高,尤其是以南方森林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大多数土地均为农户承包的集体林。但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因而权利主体在保护地内享有的权属,通常指对土地范围内相关资源的法定使用权和收益权。

处置权是依法对土地最终处理的权利。中国自然保护地的土地处置权通常指其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法转让、租售、封存等权利。

从全球来看,土地权属除了上述概念(land ownership)以外,还有更广泛被使用的土地保有权(land tenure)的内涵,其要义是土地的实际占有权,而与所有权无关。土地保有人可以是所有人本人,也可以是通过多种形式和路径从所有人手中取得实际占有权的行为主体。该理论的发展,体现了土地权属可分割的法律思想以及双重所有权理论。英美法系是使用土地保有权思想的典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有多种应用土地保有权思想推动保护地保护的实例,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保护地役权的发展。通过细化土地保有权,将其与所有权分离,实现权利持有者对特定资源属性施加限制或积极性义务的非占有性利益,进而以较低的保护代价,借助法律的约束保障,灵活、准确、高效地实现特定保护目标。

在中国,随着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的推进,土地权属的问题已经成为保护地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参照依据。自然资源权属明确、有国有和集体土地的目标比例、有明确的确权和自然资源流转计划、符合“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目标等权属状况,已经成为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公园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本内容。

  •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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