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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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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且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又称国际法人格者。国际法直接调整的对象。

英文名称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又称
国际法人格者
所属学科
法学

一个主权国家在成为国际社会成员时就取得国际人格者的地位,不论其大小、强弱和贫富。主权国家作为当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拥有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在国际上进行活动的能力。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当然存在的,并不是国际法所赋予的。现代意义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4个基本要素。

代表一个民族从事反对殖民统治,争取独立解放斗争的政治实体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要是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形成了席卷全球的民族解放运动。它们所代表的民族一般统称为“争取独立的民族”。当其为争取独立而进行斗争并达到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组织的阶段并确实控制部分领土时,虽然尚未正式建立国家,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国际交往与合作、享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得到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因此,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也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尽管如此,它们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与国家相比,不具有完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它们处于过渡到独立国家的阶段上,具有某些国家的特征,但还不是完全独立国家的特点,是一种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国家间或政府间组织特别是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其建立和权能来源于有关国家间签订的条约。这种条约是有关组织的章程和组织法的基础和核心。国际组织在建立以后,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其组织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国际组织,都是根据主权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协定组成的,它们的职权源于章程的明示规定和为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隐含,不得超于章程授权的范围。因此,国际组织是一种派生的、特殊的和有限的国际法的主体。

个人及其他人格者是否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术界的争议很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一般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起码不具备完全的国际人格。个人是否在国际范围内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平等地具有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能力,是值得怀疑的。至于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往来,更不是国际公法上的关系。个人或公司与国家的商业关系,或是依据该国家的国内法,或是依据双方协议的第三国的国内法,而不是依据国际法。随着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部门国际法的发展,个人在特定的领域也可以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负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趋向于承认个人为部分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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