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军事利益,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有些是针对每个军人的、普遍性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命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有些是针对特定种类的军人作出的具体的规定,如《战斗条令》《海军舰艇条令》《飞行条令》等。所谓“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指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导致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侵害。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特定的时间、地点,如“战时”“战场”,是某些具体犯罪构成的必要客观条件。如果违反军事职责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只能按军纪处理。本类犯罪的主体是军人。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有的犯罪还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动机才能成立,如战时自伤罪必须是以逃避军事义务为目的,而投降罪则是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10章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共32个条文、31个罪名。具体包括:①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具体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和战时自伤罪9个罪名。②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具体包括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军人叛逃罪,逃离部队罪和私放俘虏罪6个罪名。③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个罪名。④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具体包括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7个罪名。⑤违反人道主义义务的犯罪,具体包括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5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