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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personal right/
条目作者马俊驹赵中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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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中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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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8-18
浏览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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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与主体的身份和人格相关的、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对称。

英文名称
personal right
所属学科
法学

主要包括人格权身份权。按照中国主流观点,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主要指亲属权,如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关于人身权,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及法国法系民法在人法中设置了关于人格的一般规定,并规定诸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身份权,但没有对具体的人格权作出规定。《德国民法典》开创了将人身权的主要部分依附于侵权行为法的模式。《德国民法典》除了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姓名权之外,对其他人格权仅规定了其受损时的法律保护方法,而将身份权放在了第4编“亲属法”中具体予以规定。《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开创了原则性条文与具体规定结合的模式。《瑞士民法典》专设了人格法编,详述了人格的一般规定和人格保护,并在该编后半部亲属关系中规定了身份权。法典总则部分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更是开历史之先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身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专属的权利。民事主体不能放弃或让与人身权,或放弃、让与其人格。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主体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具体人身权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但这只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该权利本身不能转让。②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人身权是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体现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不同于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财产权。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使主体获得经济利益,但这些经济利益仅仅是精神利益派生、转化而来的。因此,即使如公民肖像权、法人名称权等可以产生财产利益的人身权也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③人身权是绝对权。社会上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当人身权受非法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诉请人民法院予以保护。④人身权是支配权。民事主体享有人身权,就享有支配、管理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的内容包括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依法处分权。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有权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有权在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到侵害或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人身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的赔偿损失既包括对因人身权受损而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民法的人身权保护制度之外,刑法对侵害人身权的犯罪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追究侵害人身权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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