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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personality right/
条目作者姚辉

姚辉

最后更新 2022-12-27
浏览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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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人身权的一种。

英文名称
personality right
所属学科
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对人格权作了具体界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①支配性。人格权为支配权的一种,其支配的是人格利益。人格权的支配性反映了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关系,人格权的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直接享有、管领和处理其人格要素而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的协助。人格权的支配性带来人格权的绝对性,即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义务。故此,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不仅可以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以获得保护,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获得救济。但人格权的支配权能并非毫无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较之物权等支配权,人格权的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的支配更多地受到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方面的限制,但这并不足以否定人格权的支配权性质。

②固有性和专属性。固有性是人格权与物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一旦自然人出生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成立,就依法享有人格权,其与民事主体共始终,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人格权专属于民事主体享有,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也不受他人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

③非财产性。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而人格利益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其体现的是人的尊严、情感、社会评价以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标表型利益等,在此意义上,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但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又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人格权的损害大多仍需以财产赔偿作为救济;某些人格权的利用,如名称权肖像权的许可使用,也确实可以为权利主体带来财产上的收益。可见,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④法定性。指人格权的具体种类由法律规定。人格权之所以奉行法定主义,主要是因为人格权的对世权、绝对权性质,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或妨害他人人格权的义务。如果否定人格权的法定性,任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则有可能过度限制社会成员的行为自由,反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行为自由的保障。因此,人格权必须像物权一样奉行法定主义原则。人格权乃民法领域实定法上的权利,对于其基本属性的认识及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这也使得关于人格权性质的若干界定仍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人格权本身体现出法定性特质的同时,又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特点,绝对的法定化将会限制人格权的发展,对此需要持一种更为灵活的态度。

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是无形的,其体现的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人格利益是民事利益的一种,是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所体现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人格利益的最典型划分是具体人格利益与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人格利益表现为民法上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除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产生的其他一般人格权益。人格利益是人的最高利益。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格是以权利主体与他人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作为权利义务具体指向的人格利益,也因此呈现出多样化的姿态。

人格权的权能体现着人格权人对其人格利益可以掌控的范围,人格权人行使人格权,应当依照人格权的权能行使。人格权的权能包括以下内容:①控制权能。控制权能既是人格权的权利主体积极行使其权利的表现,又是权利主体行使人格权其他权能的基础,权利主体通过行使控制权能来维护其人格利益,并进而行使人格权的其他权能。②利用权能。表现为利用自身的人格权客体,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而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例如,利用作为个体区分标志的姓名、名称来从事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利用权能还表现为利用人格权的客体来满足自身需要,例如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来保障私人生活安宁,满足自身的精神需要。③有限转让权能。人格权的转让权能是其利用权能的部分、有限的延伸,人格权人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可以体现为以适当的形式转让于他人。例如,自然人将其肖像利用权部分转让他人以使用该肖像等。人格权的转让权能受到法律规定和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3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将其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利益许可他人使用,对于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则无法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此外,对于可以转让的人格利益,通常也只能转让部分权能而不得全部转让。④有限处分权能。人格权处分权能的有限性表现在人格利益处分范围的有限性及处分内容的有限性,并非所有的人格利益都可以自由处分,也并非所有的人格利益处分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例如,对于生命利益的支配,为了正义事业而贡献生命,处分自己的生命利益,属于合法行使处分权能的行为;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处分自己的生命利益,就非属合法行使处分权能的行为。

人权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总和,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人权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体现。人权实质上是对人基于其自然属性所产生的诸多基本需求的高度抽象和理念化表达,其内涵丰富且具有浓厚的道德权利色彩。人格权以人权为其价值基础,是人权理念和思想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延续和具体表现。人权的主要内容,如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身自由等,也借由人格权的规范形式获得制度化的表达,进而获得了更加充分的保护。但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①人权是十分复杂和多元的概念,既有作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的一面,又有作为法律权利的一面。即便是在法律语境内,人权的内容也并不以人格权所指向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为限,还包括言论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公法权利,其概念所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人格权作为以维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为目的的权利,虽然借助一般人格权之类的框架性权利而具有较大的开放性,但仍是一项具有明确范围限制的民事权利。②人格权作为一项民法权利,其救济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由各国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实现。而人权中有很多道德权利内容,而且常常成为政治团体乃至国际社会各方处理相互关系的口号和工具。虽然对于人权保护而言,法律的手段不可或缺,但因其内容十分复杂,权利的保护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 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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