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是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共5章43条。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该法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两级,禁止猎捕、杀害,对非法捕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出售、收购这些动物及其产品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15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启动首次大修,将保护野生动物与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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