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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crime of selling and transferring weapons and equipment illegally/
条目作者周振杰

周振杰

最后更新 2022-12-24
浏览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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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种,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英文名称
crime of selling and transferring weapons and equipment illegally
所属学科
法学

本罪的客体是军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军事利益。犯罪对象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原总政治部2013年发布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2条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涉嫌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①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②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③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④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却故意为之。本罪的目的一般是牟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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