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遗失武器装备,是指武器装备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丢失。不及时报告,包括不报告和拖延报告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原总政治部2013年发布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等等。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行为人虽然遗失了武器装备,但及时向上级作了报告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构成本罪。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主要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