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主体对其作品在复制、传播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一系列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称。数字时代,版权的内容有了扩充,除了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传播权,还包括未经作者允许其他人不得随意接触作品的接触权,集传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于一体的公共传播权,以及包括改编、翻译、注释行为在内的演绎权等。
主要特点:①是面向数字化复制和传播环节的一项专有权利。②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虽然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利更受重视,但作为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也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③对作品类型和作品表现形式并没有特殊要求,只要能以数字形式传播就应属于数字产权范畴。④主体包括作者及其他权利主体,如依法享有权利的传播者。
数字产权的保护依赖于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这类法律和政策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澳大利亚的《版权法修订案(数字议程)》;欧盟的8个涉及数字化知识产权的指令,如《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中国自2001年开始制定、实施相关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出台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国务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等。
数字产权的保护还依赖于数字权利管理(DRM)技术。美国出版协会定义数字权利管理为“在数字内容的商业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工具和过程”。数字权利管理通常基于控制系统运行,通过在数字空间里真实地识别用户、授予用户的权利范围、规范用户的行为方式等来保障数字内容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及利益。数字权利管理通常使用两种策略:①技术策略。使用数字权利描述语言描述数字对象的授权信息,使用信息加密和信息隐藏技术保障数字资源的安全传输和使用(如数字加密、数字水印、数字摘要和数字指纹),使用硬件绑定技术针对数字内容不同的承载设备进行数字版权的保护,使得数字内容只能在特定的设备上使用。②版权运营。数字资源内容版权所有者通过协议方式授权第三方合理使用其拥有的内容,这是一种基于版权的经营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