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先后对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了具体规定和部署。“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国刑事诉讼领域中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口供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和庭审形式化、虚置化等现象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破解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既是遵循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以审判为中心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中,刑事审判活动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占中心地位。
- 英文名称
- trial-centeredness
- 所属学科
- 法学
①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相对于立案、侦查、起诉、执行等程序,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审判应当对审前程序进行制约。②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法庭审判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纳与排除,这类问题的解决并不因审级提高而变得更为容易,反而会因审级越高所需时间越长、离事实真相越远而变得更加棘手。③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相对于庭前准备、判决书送达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的关键环节,控、辩、审三方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而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①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重大意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为审判权定位。②以证据为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诉讼证明规则,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弱化口供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取证程序,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依法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③夯实侦查基础工作,完善侦查预审制度,逐步加强审前程序中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及强制性侦查行为取得司法授权。④推进一审庭审实质化,被告人有罪判决只能由法院经由庭审活动作出,对事实、证据认定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均应接受庭审活动检验,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保障审判人员独立办案,确保庭审的中心地位。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为重心,重视辩解、辩护意见,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切实保障人权。此外,对相关配套措施予以完善,如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以及解决法外的体制性制约问题。
扩展阅读
-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6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 王敏远.重构诉讼体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