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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

/capacity for juristic action/
条目作者李永军

李永军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52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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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创设民事义务的资格。

英文名称
capacity for juristic action
所属学科
法学

英美法系中没有行为能力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能力、遗嘱能力、缔结婚姻的能力等。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的现实意义在于,有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实施法律行为,才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为自己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如果没有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为自己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甚至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也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有些权利的行使需要以法律行为的方式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条件。就自然人而言,所有人均有权利能力,但并非都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无意思能力者则无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却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民事行为能力必定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者说不一定每个民事主体都有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差别,取决于本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根据自然人智力发育的不同年龄阶段和精神状况是否正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在理论上有不同见解。中国民法明确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和消灭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别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自身的性质和法人的目的、范围的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充任其机关的自然人来代表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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