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中没有行为能力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能力、遗嘱能力、缔结婚姻的能力等。行为能力在法律上的现实意义在于,有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实施法律行为,才能够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为自己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如果没有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为自己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甚至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也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有些权利的行使需要以法律行为的方式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条件。就自然人而言,所有人均有权利能力,但并非都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无意思能力者则无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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