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量的生态补偿实践,其实践领域主要涉及农业环境保护、植树造林、流域水环境管理、自然生境保护与恢复、碳循环、景观保护等。中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中国区域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进行研究。例如,中国的第一个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新安江,由国家财政部与环保部牵头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由中央财政、浙江省和安徽省共同出资于2012年设立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基金。
全球和国家尺度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国际上以美国学者R.康世坦[注]等为代表,中国则以欧阳志云、谢高地等为代表。然而,基于省、市和区县等行政区域尺度,以及重点流域、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研究较少。
区域生态补偿应遵循:①污染者或者破坏者付费原则。1970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个人与组织,应当依照一定的标准交纳费用,以补偿其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②受益者付费原则。受益方应当补偿生态服务的供应方。③使用者付费原则。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应当就使用稀缺资源向政府补偿。④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对生态保护与建设做出贡献与牺牲的群体或个体,要按照其投资成本与机会成本进行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决定了生态补偿的效率。对生态补偿额度进行核算主要参照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足迹、生态保护者或建设者投入和机会成本、生态受益者获利情况等。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补偿标准一般作为补偿的上限值。也可以机会成本为主要依据,结合保护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受益地区的支付能力及支付意愿,通过协商和博弈确定当前的生态补偿标准。
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确定方法及特点方法名称 | 计算公式 | 特点 |
机会成本法 | P=(G0-G1)×N×µ,P为总的补偿费用,µ为补偿系数,G0与G1为参考地区与保护地区人均GDP,N为总人口 | 计算出来的标准经常会高于补偿者的支付意愿与支付能力 |
支付意愿法 | P=WTP×POP,P为补偿的费用,WTP最大支付意愿,POP为人口数 | 考虑受益方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 |
生态保护总成本法 | 总成本由生态保护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决定 | 考虑用于生态保护所投入的费用及因生态保护而承担的发展机会成本 |
生态足迹法 | 自然资源需求与自然资源可供给量的差值,反映生态盈余或赤字 | 从生产或消费角度反映自然资源占用的情况 |
水足迹法 | 水需求与水资源可供给量的差值,反映水盈余或赤字 | 从生产或消费角度反映水资源占用的情况 |
生态系统服务法 | 体现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各种服务与服务的经济价值 | 计算出的服务价值量偏大,仅能作为补偿的上限 |
生态效益等价分析法 | 从破坏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价值出发得到生态补偿的标准 | 假设过多,需要专业人士认证 |
区域生态补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工和利益共享,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区域间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顺相邻区域间、流域间的生态效益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对加强区域合作、缩小地区差距及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