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法律社会学家E.埃利希发明了“活法”这一术语。活法和实在法是一种理论区分,前者指支配生活本身的法,后者指法条中确定的法。但是,活法和实在法并非竞争关系,因为二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境。前者构成了理解后者的基础,离开作为社会规范的活法,就无法理解实在法。因此,活法的意义不限于以影响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条规范,它是构成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
在埃利希看来,活法有两个渊源:①现代性法律文件。②对生活、商业、惯例和其他人与人联合方式的观察。其中,现代性法律文件是活法的首要来源。在埃利希的理论中,现代性法律文件并非立法制定的条文或者司法的裁判文书,而是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现实存在的诸多商业交易规则。与维系日常生活的秩序相比,借助司法裁判来解决的法律纠纷只占一小部分。
埃利希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法条以及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两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优先于国家而存在,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活法的提出便是为了揭示这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