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为奥斯丁在伦敦大学法理学演讲录的前10讲,1832年这10讲被压缩为6讲,并以《法理学的范围》为名首次出版,1861年出版了第2版。200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
第1讲阐述了法的本质。奥斯丁认为准确意义上的法是一种普遍性质的命令,命令蕴含了“义务”和“制裁”这两大要素。准确意义上的法包括上帝为人制定的法和人类法。第2、3和4讲论述上帝法的特质。上帝法(或神法)是上帝的命令,它的明示的命令,人们可以直接发觉,而默示的命令则需要依赖功利原则这唯一的“标记”去理解。上帝法是实际存在的法的标准,它属于“应当存在的法”,是立法科学的对象。第5讲论述的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和隐喻意义上的法的特质。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是实在道德科学的对象,它包括命令意义上的法和舆论确立的法。前者属于准确意义上的法,后者属于非准确意义上的法。隐喻意义上的法是通过与严格意义上的法牵强的类比关系中获得“法”的名称,它不具有制裁或义务的特征,因此无法成为法理学的对象。第6讲论述了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特质。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者主权者群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独立社会中的一名或若干成员下的命令,它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
此书通过把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清晰地区分开来,准确地界定了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自此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奥斯丁也因此被称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奥斯丁的法理学剔除了“应当存在的法”,只关注“实际存在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