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正当使用系为平衡商标权与社会公共利益间关系而对商标权进行的合理限制。学理上认为构成商标正当使用,使用人须为善意,且采取合理使用方法。商标合理使用的方法主要有商标的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7条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所授予的权利规定有限的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词语,只要此类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权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商标正当使用已为世界各国及地区普遍认可,美国《兰哈姆法》《欧盟商标条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德国商标法》《意大利商标法》《日本商标法》等均规定了商标正当使用。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失效)涉及商标正当使用,但并未使用“商标正当使用”一语。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商标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59条亦作相同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