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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条目作者曹新明孙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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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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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08-05
浏览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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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而制定的法律。

英文名称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别
中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1984-03-12
施行时间
1985-04-01
修正时间
1992-09-04,2000-08-25,2008-12-27,2020-10-17

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实施。1992年、2000年、2008年、2020年4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共8章82条,包括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专利权的保护,附则。

主要内容有: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新颖性、明显区别性,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办法实施强制许可,给予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形式审查—及时公开—实质审查程序。经过实质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形式审查程序。经过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④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和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⑤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⑥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制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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