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初至20世纪上半叶,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渐引起社会重视,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与渔业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并设立管理机构。例如,1829年,法国制定了《鱼类保护法》;1865年,英国设立防止河道污染委员会;1868年,加拿大制定颁布了《渔业法》;1896年,日本制定了《河川法》;1924年,美国制定《油污染防止法》;1941年,瑞典制定了《水系保护法》等。20世纪50~70年代,世界各国制定了大量涉及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日本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水质污浊防止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和《自然环境保护法》等;美国1972年制定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水资源保护法》《水质净化条例》;英国制定了《河流污染法》等。
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渔业环境保护进入蓬勃发展阶段,许多国家完成了渔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并在渔业环境保护技术方面取得巨大进步。在这个时期,中国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进程,为保护生态环境,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了保护渔业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相关条款。另外,1979年还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水质标准》《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等。80年代以来,中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4),对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护渔业环境及生物资源做出较全面的规定。1985年,中国建立了全国渔业环境监测网,设监测中心、海区和流域及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并开展了一系列渔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研发和应用了多种渔业环境快速检测与监测的先进新技术,建立了渔业环境风险评价和预警技术,开展了代表性污染物对渔业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和影响效应危害等方面的研究,推进清洁健康水产养殖环境保障技术、渔业生态环境调控与修复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
渔业环境保护的重点对象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产卵场(见渔业生物产卵场保护)、索饵场(见渔业生物索饵场保护)、越冬场(见渔业生物越冬场保护)、洄游通道(见渔业生物洄游通道保护)、捕捞渔场、水产增养殖场所、海洋牧场等。渔业环境保护是法律赋予渔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与环境保护、工业、农业、水文、地质、水利、航运、食品、医药、卫生、政法等部门有密切关系。
国际上主要涉渔业环境保护的公约和文书主要包括《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斯德哥尔摩宣言》《世界大自然宪章》《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雷克雅未克海洋生态系统负责任渔业行为宣言》《国际珊瑚礁倡议》等。中国颁布的涉渔业环境保护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主要有《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相关国家标准主要有《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等。
建立健全渔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开展渔业环境保护的依据,世界各国的渔业环境保护,无不始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国际上,渔业环境通常是作为水环境的一个部分进行保护,因此截至2018年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制定针对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但在很多涉及海洋环境、内陆水环境以及渔业方面的法律中体现了渔业环境保护的内容。截至2019年,中国也还没有专门针对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关渔业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体现,另外中国还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渔业环境的部门规章和标准,如《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水质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等。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是渔业环境保护有法可依的先决条件。
开展渔业环境保护执法。在制定相关法律体系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与渔业环境保护相关的执法队伍。例如,美国的海岸警备队、加拿大海岸警务队、英国海事与海岸警务局、中国国家海警局等机构,其职能中就包含渔业环境保护执法。另外,中国、越南等国的渔政管理部门,是所在国家负责渔业环境保护的专业性执法机构。建立相关的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是强化渔业环境保护执法的根本保障。
推进渔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渔业环境保护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是开展渔业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科学基础,涉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态学、海洋学、气象学、医学、法学、经济学、工程学、管理学以及环境学等多个学科。研发、推进和建立渔业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预警等技术体系,研发和建立渔业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推进污染物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生物的毒性效应控制技术,为渔业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实施渔业环境调查与监测。在相关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对渔业水域的物理环境、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进行调查和监测,探明渔业环境状况,分析各项影响因子的变化及其对渔业资源的影响,提出减缓影响措施,并为渔业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防治水污染和涉渔工程建设的损害。来自工业、农业和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是破坏渔业环境的主要污染源,而涉渔工程如水坝、水电站、港口码头建设及围填海造地、水下爆破,石油勘探等则会挤占或破坏水生生物的栖息地。因此,渔业主管部门在管理中与工业、农业、航运、水利水电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密切配合,控制和减少水域污染和相关工程建设对渔业环境的影响。
开展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与损害评价。渔业污染事故包括突发性污染和非突发性污染所造成的水生生物死亡、渔业水域环境质量恶化的事故。根据相关调查与损害评价规范与标准,开展调查评价渔业资源、渔业环境和渔业生产所受到的损害,提出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依据,处理渔业污损事故。
开展生态补偿与生态修复。在开展渔业污染和涉渔工作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按照谁损害谁赔偿或补偿的原则,对渔业环境进行生态修复。具体措施包括建设人工鱼礁、生态堤坝和人工湿地,建造鱼梯、鱼道、升鱼机等过鱼设施,布设人工鱼巢和生态浮床,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
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通过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湿地保护示范区等保护区的建设,保护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及栖息环境。
①建设水域生态文明的需要。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更是维护水域生态文明、保障水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战略需求。②保障粮食供给的需要。水生生物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水产品的稳定供给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有赖于清洁、安全、稳定的渔业环境,保护渔业环境对于粮食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③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渔业环境是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保护渔业环境,就是保护渔业生产力,就是发展渔业生产力,是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