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处分所涉的土地处分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土地最终归宿的权利。
农村土地处分权具体指农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终处理权利,包括自主决定用途、转包、出租和抵押等方面的权利。 集体土地处分权体现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土地的直接处置权利和用途决定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制度背景下,集体土地及其所有权事关集体成员个体利益、成员集体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土地处分权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物之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该条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如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民有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权利,在没有农民委托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处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但仍不能自由买卖、转让和抵押,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①农民土地转让权利受法律限制。②村委会承担土地处分的实际权力。③农民缺乏自主决定土地用途的权利。④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农民处分权的侵害。
在中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城市土地取得方式主要有有偿取得(出让、租赁、转让)和无偿取得(划拨)。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基本上没有处分权,不得转让,即便出租和抵押也需经过批准,将出租收益上缴;有偿取得的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地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