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土地占有权是土地所有权之一,它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而国家和集体并不会亲自使用经营土地,因而造成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人并非土地占有人。
按照现有规定,土地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依据法律法规、所有人意愿、承包合同、法院判决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非此则为非法占有。例如,通过实行土地流转和地票交易,促使土地占有人发生变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效益。受到人地关系、自然禀赋、市场环境、家庭结构和地域文化等因素影响,并受制于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总体呈现“集中—分散”的趋势和循环,同时,土地占有权呈“集聚化—分散化”的变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