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察具有四个特征:①土地监察对象具有广泛性。即所有与土地发生关系的人都是土地监察的对象。②土地监察主体具有双重性。土地管理部门既是监察的主体,又是被监察的对象。③土地监察内容具有专项性。即土地监察是根据中国土地管理的专门法律,特别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监督权和处罚权,它是特定的,不是其他部门可以代替的。④土地监察后果具有严厉性。一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监察依据土地监察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和其他监察活动;依据土地监察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监察和专项监察;依据土地监察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守法监察和执行监察;依据土地监察对象行为发生顺序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依据土地监察主体数量不同,可分为单独监察和联合监察。
在遵循“维护土地公有制”“预防为主,惩罚为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地政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下列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察:①土地权属取得、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②土地规划行为,包括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的各种类型的规划行为。③对土地开发利用的主体资格、土地用途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督查。④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行为。⑤对土地整理与土地复垦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督查。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行为,包括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督查。⑦建设用地行为,包括对建设用地者的资格、申请、范围、审批以及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督查。⑧对土地征收行为,主要从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者的资格条件、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和征地审批程序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督查。⑨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主要从出让程序、出让方法和出让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土地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条件和出让年限)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督查。⑩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主要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督查,特别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价格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⑪土地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是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单位和其他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国有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程序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督查。⑫其他土地行为,比如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行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地政部门发布的有关土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是否合法进行督查,对上级地政部门下达的查出令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土地监察是一种行政法律监察,肩负着资源监察和资产监察的双重使命,是中国依法管理土地的重要手段,其工作成败关系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能否实现和国有土地资本能否安全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