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伦理思想最早的提倡者是被称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美国学者A.利奥波德。利奥波德从20世纪初就开始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自然与人类的关系问题,其著作《沙乡年鉴》中关于“土地伦理”部分的论述是利奥波德环境伦理思想的结晶。他认为,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从共同体中以征服者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公民,其中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
土地资源伦理观
社会发展中人类与土地的伦理关系。处置人类与土地资源关系的价值判断和理性选择,反映人与土地资源、人与人的关系。是土地资源学研究的基本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它不同于传统的仅限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观和传统的人与自然的“土地中心论”“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它是扩大了的人类道德责任。
- 英文名称
- the ethics of land resources
- 所属学科
- 农业资源与环境
土地资源伦理观是土地资源学研究的基本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是社会发展中人类与土地的伦理关系,是处置人类与土地资源关系的价值判断和理性选择,也可以说是人类应如何认识、对待和处理土地资源,它应反映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截至2018年,对土地伦理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人类不应将土地仅仅视为劳动改造的客体,土地和人类一样都是自然界的一员,人类应该尊敬并平等地对待人地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包括共同体本身;人类必须放弃征服者的身份,善待土地,建立起一种土地伦理。人类在利用土地过程中的粗暴和无序行为必须受到伦理上的约束和限制,人类的发展不是单纯的经济财富的增长,而是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演化,包括人地系统不断升级。人的发展是以善待土地为前提和基础的,在土地遭受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寻求人类的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
土地健康指土地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稳定的生产力以及足够的肥力以保持服务功能的状态,其自身恢复能力可缓和外界对土地生态系统的不良冲击,使土地与人之间,生物体与生物体之间,生物体与无机环境之间的共生、互生、再生过程得到持续发展。人类的健康与土地的健康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人类健康的实现依赖于土地健康的发展。土地伦理观认为,土地不健康是人地关系和谐的重要障碍,人类对土地健康负有责任,必须通过土地生态重建、环境复原等方式将土地不健康状态转为土地健康状态。土地健康是土地维持自身正常新陈代谢的一种状态,其自身恢复能力可缓和外界对土地生态系统的不良冲击,使土地与人之间,生物体与生物体之间,生物体与无机环境之间的共生、互生、再生过程得到持续发展。人类的健康与土地的健康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人类健康的实现依赖于土地健康的发展。土地伦理观认为,土地不健康是人地关系和谐的重要障碍,人类对土地健康负有责任,必须通过土地生态重建、环境复原等方式将土地不健康状态转为土地健康状态。
人类的伦理信念已由人类中心扩展至生命中心及生态中心。生态中心伦理认为,人类应对生态系统整体给予伦理考虑,这个整体包括生物、非生物、生态系和生态系过程等。“人类属于自然的一部分”,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要求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界本身,遵循尊重大自然的原则,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就要求人类应该尊重其他生命和非生命形式的价值和延续性,维护大自然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多样性,从开发利用甚至掠夺自然转变到保护、保存自然,使自然得到永续利用,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协调关系和伙伴关系。土地价值包括土地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而土地生态价值指土地直接对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所具有的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忽视土地生态价值,具有明显的土地利用功利性、工具性和短视性。从人类长远的生存发展来看,土地生态价值最终与人类价值是等同的,人类价值的实现不能以土地生态价值的损失为代价,相反,两者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土地伦理作为调节人地关系的价值取向、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总和,具有以下九个特征。
土地伦理的层次性。人地道德关系的多层次性,导致人们对土地伦理要求的多层次性。历史上无论哪个阶级的道德体系中,总有一些高于现实生活的部分,即道德价值、道德原则等这些道德理想的部分;除了表示远大目标的、示范性的道德理想之外,还有一些体现眼前要求的、具体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土地伦理体系中的道德理想与一般的具体道德规范,构成了土地伦理的多层次性特点。
土地伦理的动态发展性。土地伦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善恶标准和社会进步不断发展的。土地伦理不仅体现为土地伦理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总和,而且还是他们的实践应用,因而具有显著的动态性。“合理利用”是土地伦理永恒原则,但是合理的内涵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或者说是随时代进步而不断发展的。在古代社会,土地相对于人口来说非常丰富,合理的内涵主要是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极大限度地开发土地面积;在现代社会,土地的人口负荷日益加大的条件下,合理的内涵主要是集约、节约利用。
土地伦理的相对稳定性。土地伦理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一样,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具有历史变动性。同时,它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的稳定性,变化的速度较为缓慢。人们的土地伦理观念形成不但要很长时间,而且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就不会随意改变,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
土地伦理的综合性。尽管土地伦理是多元的,又是复杂的,但是作为土地伦理精髓的原则应该是综合的,不管在经济、政治领域,还是社会与生态领域都应该是普适的。土地经济伦理关注焦点是土地经济利用的伦理性,土地行政伦理关注核心是土地行政在合法前提下的土地伦理正当性,土地伦理不是它们简单的叠加,而是它们有机的综合。
土地伦理的实践性。土地伦理要促进人地关系和谐,要调整人与人之间、人地之间关系的永续发展,就必须在人们行为中实践土地伦理,也就是说土地伦理要求人们从内在的心理认知转化为外在的行为效果。
土地伦理的规范性。道德作为一种把握世界的特殊形式,它是通过向人们提供评价行为善恶,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准则和规范来发挥作用的。土地伦理的规范性源于道德的规范性,它是规范人地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土地伦理的非强制性。土地伦理不是依靠权力、命令,而是靠情感、教育、说理、关爱、理解等精神手段,借助于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发生作用的。土地法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违法者就范,而土地伦理作用的产生归根到底要依赖于非强制性的习俗和舆论的影响,土地伦理只能对信奉伦理的人发生作用,只有土地伦理规范被人真心实意地接受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土地伦理才能得以实现。
土地伦理的利他性。土地伦理行为是利他的道德行为,必然要对个人的欲念加以约束和限制,也就是说或多或少地都要做出一定的让步或牺牲。
土地伦理的历史继承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土地伦理的历史继承性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的连续性决定的;第二,土地伦理的历史继承性是由土地伦理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
扩展阅读
- 赵晓庆,汪应宏.论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思想及其生态环境学意义.求索,2013,(7):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