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修订,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其规范体系,主要表现为:①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②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③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④建立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2018、2021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共10章154条,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④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⑤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法进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