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约与1955年9月28日《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61年9月18日《统一非缔约承运人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1971年3月8日《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75年9月25日《修订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四号议定书》等文件并称“华沙体制”。中国于1958年7月20日送交了《华沙公约》加入书,公约于1958年10月18日开始对中国生效。
《华沙公约》旨在确立统一的航空承运人的运输赔偿责任及其管辖问题,其核心制度是推定过错原则与责任限制制度。
共5章41条。主要内容涉及公约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联合运输等。
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公约规定了客票及行李票、空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记载内容等事项。公约确立了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与货物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承运人欲免除或减轻责任,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勤勉履行义务并无过错或损失是由受害人过失或受害人引起的。承运人为减轻、免除责任而订立低于责任限额的条款不生效,但合同有效,仍受公约约束。承运人故意或过失时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责任的规定。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在承运人保管期间,承运人应负责;承运人对飞机延误承担责任。原告具有诉讼管辖权的选择权。
《华沙公约》借鉴1924年《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 简称《海牙规则》)建立了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公约确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承运人对每一旅客以12.5万法郎为限承担责任,承运人对交运行李和货物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额承担责任,承运人对旅客自己保管的物品,每人5000法郎为限承担责任。承运人免除或限制责任限额的丧失的条件是:损失的发生是承运人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法院认为是有意的不良行为;或承运人未开具航空货运单。
虽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尝试通过国际公约来统一各国航空承运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因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差异,“华沙体制”存在一定的争议,发达国家对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过低提出质疑,为此还提出了1995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间协议》和1996年《关于实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承运人间协议的措施的协议》。
该公约统一了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及其责任限额,其制定借鉴了1924年《海牙规则》的很多内容,在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初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和各国的交流。在《华沙公约》实施过程中,虽然就相关运输责任的确立及其赔偿对航空承运人作出了基本的规定,但《华沙公约》从其产生开始就存在不少的矛盾和不同的意见,大家对其修修补补的过程始终难以产生一致的赞同。特别是责任限额制度,随着航空运输量的增加和航空技术的提升,航空安全系数越来越高,通货膨胀对货币价值的影响、承运人与旅客货主权利的均衡需求等促使人们对《华沙公约》进行修改,提高或废除承运人责任限额。人们认为,“终止《华沙公约》中责任限额的时刻到来了。限额是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制定的,已经远离了目前的实际情况,甚至被认为是完全无关的。现在也不再有必要为了扶持培养航空业的发展而对其保护;……”同时,各国对《华沙公约》进行标准统一与更新修订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大,只能通过各种议定书对其进行修补,因此,使《华沙公约》变成了一个由不同公约拼凑而成的混合体(myriad of separate instruments)。这实际上进一步导致了想通过《华沙公约》对国际航空运输责任进行统一立法的希望落空。之前,各国航空承运人该承担的责任会因为各国法律规定得不同而产生冲突,而到《华沙公约》实施后,这种冲突上升为因国际条约之间规定得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于是,人们期待制定一部新的公约,以替代《华沙公约》及其议定书,从而结束航空承运人运输责任的国际条约冲突局面,同时创立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1999年,国际民航组织(ICAO)出台了《蒙特利尔公约》,试图完成这一任务,但并未获得所有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承认。1999年出台的《蒙特利尔公约》部分实现了发达国家提高承运人责任限额甚至取消责任限制制度,以责任归责体系的重构来建立更加公平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