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2013年、2014年进行了修正,2005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
共14章226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证券发行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②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禁止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欺诈客户、违规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的行为。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④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投资者保护制度。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对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股东权利征集的征集主体、方式、信息披露、禁止行为、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制度。确立了先行赔付机制。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种机制,即调解机制、支持诉讼和派生诉讼。⑥证券交易场所制度。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⑦证券公司制度。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法律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⑨证券服务机构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⑩证券业协会制度。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⑪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