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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条目作者丁国民

丁国民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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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和促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而制定的经济性法律。

英文名称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国别
中国
通过时间
1979-07-01
修订时间
1990-04-04、2001-03-15、2016-09-03
废止时间
2020-01-01

1979年改革开放初期,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扩大国际间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3个月内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内的7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1990、2001、2016年三次修订,2020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施行而废止。

该法共17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依法登记设立的形式;关于企业的性质,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各方的出资形式;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可以充分利用外资,节约建设资金;可以更好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有助于培训国内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填补某些产品的空白;可以利用外资还原国际市场。其通过是中国对外开放迈出第一大步的法律,其颁布意义主要体现在:①该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典,其颁布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②保障了中外合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为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企提供法律依据。③从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出发保护外商的合法利润,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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