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改革开放初期,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扩大国际间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3个月内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内的7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1990、2001、2016年三次修订,2020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施行而废止。
该法共17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依法登记设立的形式;关于企业的性质,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各方的出资形式;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可以充分利用外资,节约建设资金;可以更好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有助于培训国内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填补某些产品的空白;可以利用外资还原国际市场。其通过是中国对外开放迈出第一大步的法律,其颁布意义主要体现在:①该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典,其颁布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②保障了中外合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为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企提供法律依据。③从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出发保护外商的合法利润,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