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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监管

/real estate market supervision/
条目作者郭洁

郭洁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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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管主体对房地产市场主体市场交易行为的规制。广义指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主体对房地产市场各交易环节的监管。狭义仅指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

英文名称
real estate market supervision
所属学科
法学

在中国,由于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交易,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对象仅指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交易行为。

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是监管决策主体,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其次是监管执行主体,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依照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三类:

房地产一级市场的监管,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及出租市场监管。主要包括:①市场准入监管。只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②交易方式监管。③土地用途监管。④地价监管。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

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监管,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①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②用途监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③价格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④投资监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租的,转让人或出租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房地产三级市场的监管,即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抵押、租赁等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包括:①经济适用房交易的监管。②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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