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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制度法律适用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条目作者焦燕

焦燕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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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旨在统一各国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文书。

英文名称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签订时间
1978-03-14
生效时间
1992-09-01

1978年3月14日签订,1992年9月1日生效。法国、卢森堡、荷兰为缔约国,奥地利和葡萄牙在公约上签字,但没有批准。

共4章31条,分别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应当适用的法律、杂项规定、最后条款。第2章为核心条款,规定了涉外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公约只适用于夫妻财产制度,不适用于其他与夫妻财产有关的争议,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夫妻间的继承权和夫妻的行为能力都不适用公约。如果夫妻双方的国籍或惯常居所在非缔约国,或者公约规则指向的准据法国是非缔约国,都不影响公约的适用。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制定法律适用规则,公约规定:①首先采用意思自治规则。允许夫妻选择法律支配他们的财产关系,夫妻可以选择任一方的国籍国法,也可以选择任一方的惯常居所地法,从而在采国籍国法与采惯常居所地法的缔约国之间形成妥协。夫妻可以在结婚前选择,也可以在结婚后选择或变更选择。夫妻选择的法律适用于他们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夫妻也可以只为财产中的部分或全部不动产选择法律,这时只能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②在夫妻没有选择法律时,公约优先采用夫妻共同惯常居所地法,作为夫妻财产制应当适用的法律,但在三种例外情形中,夫妻共同国籍国法可以取代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成为应当适用的法律。夫妻既没有共同惯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③夫妻国籍或惯常居所变更时,不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还是无选择时按照公约规则适用的法律,继续适用而不随之变更;除非在三种例外情形下,变更为适用夫妻共同惯常居所地法,该法仅支配变更后取得的夫妻财产,之前取得的夫妻财产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

在实质内容方面,公约还规定了夫妻财产涉及第三人时的特殊规则、夫妻选择法律的条件和公共秩序保留

公约试图协调缔约国之间的不同观点,结果法律适用规则过于复杂,缔约国数量少,公约影响力也很小,在众多海牙国际私法公约中,属于不太成功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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