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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无效

/invalidity of treaties/
条目作者赵建文

赵建文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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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在缔结过程中因不符合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英文名称
invalidity of treaties
所属学科
法学

条约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有三个:符合缔约权的要求;符合自由同意原则;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要求。如果在缔约权方面违背缔约方关于缔约权的法律或规则,或违背所授予的缔约权限,存在自由同意的瑕疵,违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条约就不能有效成立。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条约之效力或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之效力仅经由本公约之适用始得加以非议。”该规定表明,条约的效力问题是国际法问题,应当以该公约的规定或习惯国际法的要求作为认定无效条约的标准。

缔约方由合适的机关或个人在缔约权的范围内缔结条约是条约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因此,违背国内法或国际组织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是缔约方主张其受该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的理由。

①违背一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或一国际组织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则。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一国不得以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违反该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为理由、一国际组织不得以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违反该组织关于缔约权限规则”为理由而主张其同意无效,但违反情事明显且涉及其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或规则时不在此限。

②违背对表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的权力的特定限制。如缔约代表表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某一条约拘束的权力受特定限制,除非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将此项限制通知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该国或该国际组织不得援引该代表未遵守该项限制的事实,以主张其所表示的同意无效。

缔约方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符合自由同意原则,不存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瑕疵,是条约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因同意有瑕疵而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或理由有以下5种:

①错误。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可援引一项条约内的错误,以主张其受该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但以此项错误涉及该国或该国际组织在缔结该条约时假定存在且构成其同意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的事实或情况为限。如果错误是由该国或该国际组织本身的行为所致,或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或该组织知悉有错误的可能,则不得援引此项理由。只涉及条约约文措辞的错误,不影响该条约的有效性,只需按照适当的更正程序予以更正。

②诈欺。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如因另一谈判国或谈判组织的诈欺行为而被诱使缔结一项条约,该国或该组织可援引诈欺的理由主张其受该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

③贿赂。一国或一国际组织表示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如果是由于另一谈判国或谈判组织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造成的,该国或该组织可援引贿赂的理由主张其受该条约拘束的同意无效。

④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的代表的强迫。以行为或威胁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的代表施加强迫而取得的该国或该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无任何法律效果。

⑤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施行强迫。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的条约无效。当代国际法否定“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而缔结的条约的效力。但“强迫”侵略国缔结和平条约是不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

条约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要求是条约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者无效。此处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在起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过程中,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曾经提出一些“显明的、最确定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主要有:《联合国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国际法禁止国际罪行的规定;国际法要求每一国家合作予以镇压和惩罚某些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在有关《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6条的评注中指出:“已被明确接受和承认的强制性规范包括禁止实施侵略、灭绝种族、奴役、种族歧视、危害人类罪行和酷刑、以及自决权。”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大多是保护人权的禁止性规定,但不能认为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所有禁止性规定都是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关系到整个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体现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信念和共同价值,是对可能严重破坏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越过这道防线的条约自始无效。

①可主张无效与自始无效。“错误”“诈欺”或“贿赂”是条约无效的相对理由,如果有关缔约方不因此而主张无效,条约继续有效。缔约方于知悉事实后业经明白同意条约有效、仍然生效或继续施行,或者根据该缔约方的行为必须视为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生效或施行的,即不得再援引上述条约无效的理由而主张有关条约无效。强迫缔约代表、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迫缔约他方缔结的条约,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条约,一律自始无效。②确定条约无效的程序。如果缔约一方主张条约无效,应当书面通知缔约他方。如果缔约他方没有表示反对意见,则主张成立。如果缔约他方表示反对,形成争端,应通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加以解决。强调确定条约无效的程序,可防止缔约方借口条约无效摆脱其不愿履行的条约义务的情况。

条约依国际条约法确定无效者,其规定无法律效力。但如已有信赖此种条约而实施之行为,则每一当事方可要求任何其他当事方在彼此关系上尽可能恢复未实施此项行为前应存在之状况;在援引条约无效的理由前以善意实施之行为并不仅因条约无效而成为不合法,但应就诈欺、贿赂或强迫行为负责之当事国除外。在条约与现行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抵触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国应尽量消除与任何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之规定所实施行为之后果,使彼此关系符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等.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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