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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effect of treaty upon third parties/
条目作者赵建文

赵建文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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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规定的权利或义务对非当事方的法律效果。

英文名称
effect of treaty upon third parties
所属学科
法学

条约非经第三方同意,不为其创设义务或权利。①作为国际法渊源,条约对当事方有拘束力,对第三方没有拘束力。按照“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的一般法律原则,当一项条约生效后,它仅对同意受其拘束的当事方有效,不可以普遍适用。②所谓第三方,根据1969年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指非条约当事方之国家或国际组织,即条约不对其发生拘束力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一项国际条约的第三方包括未签署该条约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虽已签署但该条约须经批准或正式确认而未予批准或正式确认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虽已批准或正式确认但条约尚未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原属条约当事方但后来退出该条约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多边条约提出有效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就其保留的条款而言,也属第三方。

根据1969年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37条的规定,一项条约要对第三方(第三国或第三组织)创设一项义务并产生效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条约当事方有给第三方施加义务的意图。②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在第三方同意承担有关义务后,如果要取消或变更这些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方与该第三方同意,但经确定其另有协议者不在此限。

根据1969年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6、37条的规定,一项条约要为第三方(第三国或第三组织)创设一项权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条约当事方有为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意图。②第三方对此表示同意。如果该第三方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同意,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上述经第三方同意享有的权利,如果属于不经该第三方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的权利,当事方非经第三方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此类权利。

①有关条约与第三方效力的规则不妨碍条约所载规则成为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因而对条约第三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如国际法院于1950年就《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认为,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是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即使对非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②依照《联合国宪章》采取措施对侵略国所施加的条约义务,不属于通常的向第三方施加义务的情况,不受条约不拘束第三方的规则的限制。③在《国际联盟盟约》的基础上,《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有关原则。”此规定突破了条约不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限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整体,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上突破条约不拘束第三方规则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要求。但是,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是联合国成员国的情况下,《联合国宪章》涉及第三方的规定已经演变为不再具有实际重要性的理论问题。

  •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等.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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