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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协议

/package agreements/
条目作者赵建文

赵建文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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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就综合性议题展开谈判,从整体上达成相对的利益平衡,只能选择全部接受,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拒绝的国际协议。

英文名称
package agreements
所属学科
法学

一揽子协议的主要特征是全有或全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典型的由单一条约构成的一揽子协议。由于利益分歧,如果分项谈判并允许有选择地接受,很可能使各项协议的目的和宗旨最终无法实现。采用一揽子协议方式,将多项有利益分歧的议题捆绑在一起,可以促使谈判各方为实现自己在某些领域的利益而在其他一些领域作出妥协或让步,接受分项谈判中不愿接受的条件,通过交换来实现最终利益的最大化。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揽子协议的典型的例子。该公约之所以采取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是因为彼此密切相连的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如果就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洋法问题分别缔结条约,有可能是各国各取所需,只选择参加对自己国家有利的单项条约,使全球海洋法治面临更大的挑战。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一揽子协议中各项协议或条款对各方的重要性有所不同,使“交叉报复”成为可能。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某成员国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若没有能力在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予以报复,可以选择在货物贸易方面实行限制和制裁。不过,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并入一揽子协议,依据需要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设置适当的例外。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诸边协议和互不适用制度就是如此。

从程序角度来看,一揽子协议只是一种立法或缔结条约的方式,但本质上是对国际社会各国利益相互联系、彼此依存又相互冲突局面的一种处理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揽子协议的缔约方式有广阔的适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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