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25日,六国首脑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举行会议,签署《海湾合作委员会章程》,宣告海湾合作委员会成立。其宗旨是: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力量,实现各成员国之间在一切领域内的协调、合作和一体化;加强和密切成员国人民之间的联系、交往与合作;推动六国工业、农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立科学研究中心,兴办联合项目,鼓励私营企业间的合作;加强防务力量,共同对付外来威胁,维护海湾地区的和平和稳定,以保障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海湾合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最高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和总秘书处构成。最高理事会由成员国元首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主席由各国元首按国家名称(阿拉伯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1年。部长理事会由成员国外交大臣(部长)组成,主要负责为最高理事会审议其他大臣(部长)会议和机构商定的政策、决定、建议、法案、法律报告,以及准备首脑会议议程等项工作。总秘书处由秘书长和负责政治、财经、军事事务的3名助理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一职按国家名称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并由最高理事会在首脑会议期间任命,任期3年。总秘书处设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
海湾合作委员会自成立到2014年12月已召开35届首脑会议。会议主要是对成员国和海湾及中东地区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互通情况,协调立场,共谋对策,决定采取联合行动。还先后通过了《海湾合作委员会统一经济协议》、海湾合作委员会内部建立自由贸易区以及从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统一进口关税税率等重要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