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变革的结果,已成为国际经济、文化、科技、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秩序。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在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制度的活动。
- 英文名称
-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所属学科
- 法学
根据国际贸易发展阶段的不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具体可划分为4个阶段: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时期。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时期。19世纪以来,国家之间贸易交流日趋频繁,技术是生产力的主要因素。为防止技术创新在国际贸易和交流过程中被他人窃取,欧洲各国之间采用多边公约的形式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分别于1883年、1886年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开启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两大公约生效后,《巴黎公约》的缔约国组成巴黎联盟,《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期。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时期。1967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推动了知识产权立法一体化的进程。③世界贸易组织时期。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时期。1994年4月15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发起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该次谈判有两项主要成果:宣布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内的一揽子协定。这两项主要成果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一个高水平保护、一体化保护的新的历史时期。④后WTO时期。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创新时期。WTO建立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形成过程中跨国利益集团的直接推动依然存在,但随着有关国际组织和社会公众抵制知识产权进一步扩张的意识觉醒,民间力量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形成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显在力量,比如推动《多哈健康宣言》的产生。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也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新型贸易壁垒。由于WTO知识产权谈判越来越无法满足发达国家的要求,发达国家逐渐从多边谈判机制谈判转向双边机制和多极化的诸边机制谈判,以保证各自的知识产权诉求。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比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缔结、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重塑期。
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确认的首要原则,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某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公共利益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准则,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工业产权方面,主要有《巴黎公约》《制裁商标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在著作权方面,有《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房子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WTO总理事会之下的一个机构,在WTO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负责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行并按照协定规定的职责进行工作。②知识产权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4条规定,就该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应适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磋商、斡旋、调停、调解及仲裁等解决方式、专家组、上诉机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和临时措施等。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1995年12月22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间协议》,开启了两个国际组织共同拟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新篇章。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在加入WTO之前,中国立法机关已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加入WTO之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从立法方面转向了执法方面,从实体法方面转向了程序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