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没有规定证明商标。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对证明商标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为了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2003年修改)。中国于1995年开始办理证明商标的核准注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证明商标保护的规定。
一般而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若将其作为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则为法律所允许。与此相类似,地理标志亦可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申请人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相关证明材料,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此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