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销,指商标所有权人自愿放弃注册商标而被商标局终止商标权的一种形式。商标的撤销,指商标主管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终止行为人原注册商标权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要求各成员对注销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的机会,提供机会以便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第19条规定如维持注册需要使用商标,则只有在至少连续3年不使用后方可注销注册,除非商标所有权人根据对商标使用存在的障碍说明正当理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商标权终止制度。美国《兰哈姆法》规定了商标所有人放弃自己的商标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包括:①明示的放弃。②通过连续3年不使用而放弃。③在使用中丧失显著性,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④商标没有与商誉一起转让。⑤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而又没有控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欧盟的商标也可就商标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放弃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导致商标权注销的情形有:①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商标权,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②商标注册人消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注册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且宽展期已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批准的,该注册商标权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丧失。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