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具有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商标就丧失了标示来源的功能,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世界各国的商标法都对商标的相同或近似问题作出了规定,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对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商标相同的判定,要考察两商标在视觉上是否无差别或基本无差别。对于商标近似的判定,要考察构成商标显著特征的形、音、义等要素中是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要素相同或近似。
实践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原则有: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②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③商标的对比应当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即在异时异地分别对商标进行观察。④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考虑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近似的可能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