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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

/prior use right of trademark/
条目作者黄晖

黄晖

最后更新 2023-08-22
浏览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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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英文名称
prior use right of trademark
所属学科
法学

商标在先使用在不同的商标确权体制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在仅以使用为基础确权的国家或地区,只有在先使用可以被赋予独占权;在仅以注册为基础确权的国家或地区(如法国),在先使用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在以注册为主并兼顾使用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继续使用,日本也有类似规定。比较而言,《欧盟商标条例》较好地区分了在先使用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在不止一地的在先使用(第8条),一种是仅仅在一地的在先使用(第111条)。前者可以阻止在后商标注册或宣告其无效,后者则只可以在其使用范围内禁止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自身也不能超出该范围使用,亦即保持与注册商标互不侵犯的状态。

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可以对抗他人容易导致混淆的使用,并可要求在后的善意使用人附加区别标志。

2013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确定了商标先用权。区分了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在后注册商标的影响:①如果仅仅是最低限度的在先使用,但在后注册人明知该使用的存在,在先使用人可以阻止在后商标申请人注册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第15条)。②如果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且在后注册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在先使用人同样可以阻止在后商标申请人注册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第32条)。③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即成为驰名商标,则不仅可以阻止在后商标申请人注册或宣布其注册无效,还可以禁止其使用商标(第13条)。④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不能证明在后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或没有及时对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则只能要求继续使用权,且可能被在后注册人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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