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①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②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③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④程序节约原则。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经初步审查,对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初步审查中,对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初步审查中,对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对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专利申请,将进入形式审查阶段。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经过形式审查认为需要补正或者修改的,通知专利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或者修改文件。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放弃补正或者修改。经过补正或者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将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局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公告。
就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自申请日期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申请人也可以请求专利局早日公布其申请。自申请日期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认为需要补正或者修改的,通知专利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或者修改文件。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放弃补正或者修改。经过补正或者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专利局将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专利行政部门维持专利局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公告。
关于《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的审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由中国专利局依照中国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条件的,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作出驳回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复审,直至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