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设置专利权优先受偿。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存在一个债权合同关系和一个质押担保合同关系。债权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中的质押权人;债权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以其拥有的专利权出质的,同时成为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中的出质人;在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中的出质人不是债权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专利权人,该专利权人就是质押担保合同关系中的出质人。作为质押物的专利权必须是本国专利权,并且仍然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没有导致专利权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质押有以下特征:①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有效专利权。②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专利,也不得转让该专利权。③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作为质押物的专利权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在出质人无力负担作为质押物的专利维持费时,质权人可以自己缴纳必要的费用。质权人支付这些费用后,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④专利权质押登记生效。专利权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质权已经实现的;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