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并向著作权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质权人是著作权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对出质的著作财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出质人是为主债权提供著作权质权担保的人;出质的著作财产权为质物。
著作权质押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可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能够就著作财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 英文名称
- pledge of copyright
- 所属学科
- 法学
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以著作财产权设定著作权质权的,当事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达成合意。②出质人既可以是主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必须是能够对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进行自由处分的人。③作为质物的著作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④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权利争议,尚处于著作权有效保护期。
关于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是登记为质权成立要件。著作权质押除了当事人质押合意之外,还需要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二是登记为对抗要件。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以著作权为标的的质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消亡(不包括因混同、著作权或担保债权的消亡)或处分的限制,若未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国的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关于出质人的义务,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出质人承担处分权受限制的义务、保全出质权利的义务,且对出质人处分权的限制方式多是禁止出质人随意变更或消灭出质的权利。中国的规定有所不同。著作财产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出质权利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更不得转让该权利。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著作财产权人转让出质之权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出质人所获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关于质权人的权利,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转质权、权利保全权、实现质权的权利。按照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财产权人担保的债权到期未得到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将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就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出质人经债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用其所得的许可费向债权人清偿或部分清偿的,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时,应扣除该先付的款项。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著作权质押关系终止:①在债权清偿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②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将该许可费用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且能够全部清偿的。③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他质物替代,或者以其他担保形式替代的。④其他形式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