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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强制许可

/compulsory license of copyright/
条目作者王太平

王太平

最后更新 2023-08-05
浏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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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人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英文名称
compulsory license of copyright
所属学科
法学

强制许可本是专利法中的一项制度,但著作权的产业化、变形复制的承认、功能性作品种类的增多以及著作财产权地位的提升等,使得著作权日益专利化。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引入,可以防止著作权产业的垄断,促进著作权贸易的发展,避免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不明带来的诸多弊端。

世界上只有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强制许可,如美国、日本等国的著作权法,而且也仅在特定情形下才会适用著作权强制许可。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根据裁定对作品的使用”,这种情形下对作品的使用仅包括著作权人不明等情况下作品的使用、作品的播放、在商业录音制品上的录音等少数情形。

《世界版权公约》第5条和第5条之二、之三、之四规定了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但著作权强制许可仅限于文字作品翻译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第2款规定了播放权的强制许可,第13条第1款规定了音乐作品的录制权的强制许可。不过,一般认为这种许可应该属于例外,而不是通例。另外,《伯尔尼公约》附录“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对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但这些规定显然仅限于发展中国家。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

和专利权强制许可类似,适用著作权强制许可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②这种许可不得损害作者的著作人身权。③必须向作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使用费达成协议,则由主管机关裁决。一般认为,根据强制许可获得的许可仅仅属于普通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转许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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