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是相对于原作品而言的。演绎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创作行为,创作的形式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演绎作品演绎的对象既包括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也包括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者官方文件等不受保护的材料。
演绎创作的结果是产生一部独立于原作品之外的新作品。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相比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对原作品的改变、利用须符合作品的要件才能构成演绎作品。独创性是演绎作品被纳入作品范畴而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根本原因,而利用性则是演绎作品区别于其他原创作品的特征。只有利用性与独创性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演绎作品这样一种特殊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者。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限于演绎创作成果,不延及原作。演绎者享有的著作权针对所有利用演绎作品的人,即使原作者利用演绎作品也要得到演绎者的许可。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创作利用了原作品,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规定表明,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产生不依赖于原作品作者的许可,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