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具有以下特点:①委托创作的目的是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供委托人使用。②创作活动受委托人支配。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使用目的,甚至是作品题目等指示进行创作,作品必须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创作目的。但就创作而言,独创性表达仍由作者的创作行为予以实现。
由于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欧美国家一般都把委托作品归入职务作品,或者视为职务作品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德国著作权法中,委托作品、职务作品以及其他根据雇佣关系、承揽合同而产生的作品属于同一类,其规范意义在于确认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委托作品著作权的确定与职务作品有所不同,采取当事人约定为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委托作品的使用方面,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约定作品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