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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copyright law/
条目作者胡开忠

胡开忠

最后更新 2023-07-21
浏览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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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文名称
copyright law
所属学科
法学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法令》)。该法首次认可作者权利,最突出的特点在于由最初的“印刷翻印权”演变成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之后,英国又于1734年通过《雕刻版权法》、1814年通过《雕塑版权法》、1893年通过《戏剧版权法》、1862年通过《美术作品版权法》。英国奉行商业版权学说,其早期的版权法主张版权仅是一种财产权利。此后,英国版权法又于1911、1956年经过两次修订。现行版权法于1988年颁布实施,2020年前为了适应欧盟知识产权领域颁布的一系列指令的要求以及国内法制定或修改对版权法的影响,该版权法也进行了多次修订。

法国的作者权法最早起源于《表演权法》(1791)和《作者权法》(1793),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享有表演权,其最主要的特点是以“人格价值观”为其理论基础,在保护作者财产权的同时,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随后,经历了1866、1902、1910、1920、1925年多次修改,赋予作者配偶对作品的用益权,宣布作品无论艺术价值和用途如何均受保护,明确艺术品原件的转让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创设了追续权,取消了法定缴样作为保护前提,等等。1957年的修订全面提升了作者权的保护水平,不仅保护作者包括追续权在内的财产权利,还保护追悔及收回权在内的精神权利,对权利的使用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彻底实现了法国作者权法的现代化。1985年的修订将软件作为作品纳入作者权保护并增加了对邻接权的保护,还大量增加了作者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内容。1992法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包括3卷,第1卷是作者权法,第2卷是作者权之邻接权,第3卷是关于作者权、邻接权及数据库制作者权的通则。法国的作者权法为了适应欧盟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在某些方面,走在了欧盟或其他国家的前列。

美国于1789年制定宪法时认为有必要从联邦法层面鼓励作品创作和技术发明,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特别规定:“美国国会有权……对作者或发明人,就其个人著作或发明的专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的保障,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发展。”国会根据宪法授权,于1790年正式颁布《美国版权法》,后分别于1831、1856、1865、1870、1909、1976、1987、1994年进行了多次修改。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的迅速发展及其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挑战,美国于1998年制定了《数字化时代版权法》。

日本于1899年制定了该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该法的直接目的是为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准备。日本著作权立法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二元论”理论,强调对著作权和作者人格权的双重保护。日本现行著作权法是1970年颁布、1971年实施的。为了因应科技、经济、社会巨大变化,频繁地进行修订,每隔一两年就进行一次修改。

在中国,直到清朝末年(1910年),才诞生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后因清王朝退出历史舞台而未能实施。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著作权律》为基础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二部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三部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未制定著作权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21年1月1日废止)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都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著作权法。该法经过了2001、2010、2020年3次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内容更加全面、周延,主要包括

①著作权主体,指作者与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②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独创性”和“以一定形式表现”。作品主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③著作权内容,指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之专有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创作者对作品中体现的人格和精神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权利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权利,强调权利人通过控制作品的利用获取经济利益,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④除发表权外,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⑤著作权限制,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邻接权保护的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

⑥著作权利用,指著作权人利用或授权他人利用其版权作品以获得相应报酬或者收益的法律行为。著作权利用主要包括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质押。

⑦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指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⑧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即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

⑨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最常见的解决方式是提起侵权诉讼。著作权民事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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