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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

/General Regulations for the Capital Library and Provincial Libraries/
最后更新 2024-01-31
浏览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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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个全国性图书馆章程。

英文名称
General Regulations for the Capital Library and Provincial Libraries
所属学科
图书馆学

宣统二年(1910),由清政府学部拟定。拟定的目的是在中央和地方图书馆创办伊始,方便各地通行办理图书馆,使全国的图书馆整齐划一。

《章程》共二十条,包含图书馆宗旨、管理、建筑、藏书的分类、藏书的收集和藏书的利用六个方面。第一条为图书馆宗旨,对图书馆和图书馆社会职能首次予以明确和规定。

在图书馆管理上,第二条明确提出了从中央到地方依次设立各级图书馆的具体要求。第三条确定京师图书馆—省图书馆—府、厅、州、县图书馆的近代图书馆基本体制,是自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正式确定的图书馆名称规范。第五、六条规定图书馆的部门和人员设置,要求图书馆应设藏书室、阅书室、办事室,应设监督、提调各一员,其余人员酌量设置。第十三、十四条和第二十条对各图书馆制定各项办事章程与细则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核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图书馆经费的筹拨机构和方式。在图书馆建筑上,第四条规定图书馆的选址应远市避嚣,图书馆的馆舍建筑需朴实严谨。规定图书馆的环境应受光通气,预防潮湿霉蚀。在图书馆藏书的分类上,规定按照藏书用途分为保存和观览两类来收藏图籍,凡内府秘籍、海内孤本、宋元旧椠、精抄之本为保存类;凡中国官私通行图书、海外各国图书为观览类。在图书馆藏书的收集上,第十、十一条规定收集藏书的一般方法,即除了有碍清政府统治的图书均应收集。第十五条规定应访求遗书及版本。第十六条规定暂存和借抄私家藏书。第十七条规定听任私家设立公共图书馆,有利于利用私家藏书。在图书馆藏书的利用上,确定图书馆应以广征博采,供人浏览为宗旨。第十九条规定读者需凭观书券利用图书馆。第八条规定保存类图书的利用办法。第九条规定观览类图书的利用办法。

《章程》在部分内容上具有消极和保守的倾向。但是,它比较全面地反映了鸦片战争以来新的图书馆思想观念,并且直接推动了公共图书馆运动的发展,是晚清图书馆思想观念的结晶和公共图书馆运动兴起的重要标志。

  • 程焕文.晚清图书馆学术思想史.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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