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国际税收争议限指征税国政府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的税收权益分配和协调方面产生的各种争议,尤其是在解释和适用彼此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则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广义的国际税收争议包括征税国政府之间和征税国与纳税人就跨国征税对象课税事宜发生的各种争议。基于广义的国际税收争议概念,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途径可分为两种。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
处理征税国政府之间和征税国与纳税人就跨国纳税对象课税事宜发生的各种争议方式。
- 英文名称
- 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tax disputes
- 所属学科
- 法学
征税国国内法规定的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方法,通常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和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解决纳税人(包括征税国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与征税国税务机关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的税款征收和税务管理方面发生的各种税收争议。
是包括纳税人在内的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或税务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由受理复议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重新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救济性质,一般包括复议的提起、复议的受理、复议的审理和复议的裁决4个阶段的程序内容(见行政复议)。
包括纳税人在内的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某项税务行政措施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对税务机关的该项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裁决的法律制度,属于司法救济性质。
有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间的相互协商程序和国际税收仲裁程序两种。
各国相互间在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规定的用于解决此类协定在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的特殊程序。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税务行政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对其进行违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征税结果时,可以不考虑通过缔约国的国内法救济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将争议案情向其居住国的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缔约国一方税务主管当局如果认为其申诉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问题,应设法与缔约国另一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就纳税人反映的争议问题与另一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谈判,协商所达成的协议的执行不受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在解释和实施税收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以及双重税收协定中未作规定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通过这种相互协商程序处理。这种相互协商程序由于是在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协商,纳税人并非参与协商程序的主体,性质上仍属于一种国际法层面的行政救济程序。此种程序赋予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无须经由外交途径而直接对话协商的权利,具有灵活便利的优点,但双方主管当局并无义务一定要通过协商程序达成解决有关争议问题的协议的义务。这被普遍认为是此种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缺陷之一。
20世纪中期以来有关国家相互间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确立的一种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程序机制。由于前述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间的相互协商程序存在的缺陷,这种在税收协定中建立的国际税收仲裁程序通常是作为前述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程序的补充争议解决机制。即在有关国际税收争议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解决的情况下,根据税收协定的事先规定或经缔约双方主管当局事后的同意,有关争议问题将交由一个由缔约国双方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特别仲裁庭审理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缔约国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议的形式执行仲裁裁决。2008年修订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2011年修订后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都在第25条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中补充引入了这种国际税收仲裁争议解决机制,以克服现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确保国际税收争议问题能够得到最终解决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