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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条目作者吴焕宁

吴焕宁

最后更新 2022-03-02
浏览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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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主动采取抢救措施所造成的新的损失,由因采取该措施而获救的财产的受益各方,在航程结束时共同分摊的法律制度。

英文名称
general average
所属学科
法学

“为大家牺牲的财产,由大家来补偿”这种带有同舟共济性质的原则,即共同海损原则,不仅被接受为公认的国际惯例,并被许多国家纳入法律规定。海商法中最古老并适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之一。

早在古希腊时期,商船一旦在海上遇到风险,船长通常会采取措施作出某些牺牲,例如抛货以减轻货载、注水灌舱以灭火、请求他船救助、拖带或临时修理而支出额外费用等。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习惯做法。罗马法规定,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措施“自愿牺牲”造成的损失按照各自获救财产的价值比例分摊,第一次在法律上划分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界限。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海上危险必须是危及船方与货方共同利益而且是真实的危险。②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③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

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据此,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两部分: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等财产有形的物质损失;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和实际支出的额外费用。

全部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船舶、货物、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是:①船舶,按航程终止时在终止地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航程终止时船舶在航程终止地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②货物,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的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③运费,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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