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特别工作组,准备通则各章的草案。该工作组的成员由合同法和国际商法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1994年5月,最后定稿的通则公布。它不是国际公约,整体上也不是国际商事惯例(虽然相当多的规则可以视为对国际商事合同惯例的编纂),能够起到示范法的作用,但并不限于此。通则的总报告人M.J.博奈尔教授认为可以将通则视为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重述。由序言及7章构成。2004年,通则又增加3章。2010年,通则又增加1章。除序言之外,其他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代理权和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抵销,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多个债权人和债务人。
通则的目的是为国际商事合同规定一般规则。通则具备6种功能:①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通则应该作为合同所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措辞)管辖时,可以适用通则。③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通则。④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⑤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⑥可以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前3种功能可以归结为通则作为准据法的功能,第4、5种可以概括为通则作为解释和补充工具的功能,第6种是示范法的功能。
从实践来看,通则不仅在一些案件中被法官和仲裁员用作准据法,在一些案件中也被用作解释和补充工具,荷兰新民法典的制定、德国债法的修订、俄罗斯民法典的制定、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编的修订、中国合同法的制定、阿根廷新民法典的制定,都借鉴或参考了通则作为示范法的有关规定。此外,通则对国际商事合同的谈判和拟定以及合同法比较研究及教学也产生了较大影响。